【两会】政采监管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崔卫卫 2017-03-08 09:22:47

   近几年,党中央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推进简政放权,地方政府也放管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脚步。我们的政府采购领域亦不例外,取消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体现还权还责采购人精神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等改革举措……这些新规定新形势,无一不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构成压力,要求财政部门在“放权”的同时,还要“管好”,确保管理对象接得住、接得稳。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

简政放权,首先要厘清权力边界。对此,四川省提出的要求是“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在业界引发关注。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就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有所为,有所不为”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

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请问王厅长,您对简政放权背景下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如何理解的?

王一宏:“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要把握好依法行政和加强服务意识的关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四川省近几年出台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来看,无不诠释了这一原则。

近三年,四川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和修订完善了26项政府采购基础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对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全覆盖。尤其是2016年出台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进一步厘清了采购单 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权利、义务,做到权责分明。

另外,四川省还建立了多项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如对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编制、采购评审、履约验收、采购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审核等采购重点环节的执行要求作了明确,简化审核流程;建立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等事后监督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全面创新改革,为落实创新产品采购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代理机构监管“三项合一、上下联动”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2014年8月《政府采购法》修订不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也取消,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准入“零门槛”,代理业务出现无序竞争。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监管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呢?

王一宏: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不具有行政层级性,而是以项目属级来划分的。财政部门不能自视无权,不能有意将监管责任“上交”导致监管缺位,也不能干预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四川省尝试将财政部部署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省自主开展的代理机构考核、代理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三项工作进行整合,由省制定统一标准、范围和时间,按照采购项目预算级次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上下联动,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组建相应的工作小组,采取一个小组进场,一次现场取证,三项工作同步进行的“三位一体”模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既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又减轻了代理机构的工作负担。

2016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共计投入635人,其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律师100人,对446家采购代理机构、3669个采购项目开展实施了监督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既震慑了有关责任人,也进一步提升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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